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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SSB铅酸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德国SSB铅酸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为促进我国铅酸蓄电池产业的结构调整及升级转型,保证行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规范行业投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控制总量,优化存量,有序经竞争,保护环境的原则,制定铅酸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一、新建项目要求
(一)产业布局

1、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科学合理地规划本地区铅酸蓄电池行业的发展,按照《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加市场增量“等量置换”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并使其符合本地区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的要求。

2、项目的选址应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相应的功能区内,不得建于环境敏感地区项目周边,如食品加工等生产项目;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禁止新建、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3、项目的选址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环境保护防护距离要求及《环境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项目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应符合有关要求。

4、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有关要求,项目不应建在好于Ⅲ类(含Ⅲ类)水质类别的水域及其周边。

5、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周边,不得建设铅酸蓄电池项目。

6、项目应由具备国家批准的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和工艺布局设计。

7、项目应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

(二)工艺技术

1、项目应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产品。

2、项目应采用无镉、无砷、内化成工艺。

3、项目应采用连铸连轧、连冲、拉网、压铸或者集中供铅重力浇铸板栅技术;造粒或挤膏技术(管式极板);自动配酸技术;自动分板、刷板技术;自动烧焊或者自动铸焊技术;自动胶封或者自动热封技术等。

(三)技术装备
1、板栅制造应采用连铸连轧、连冲、压铸、拉网设备或者集中供铅铸板机设备;

2、铅粉制造应采用密封式岛津铅粉机或巴顿铅粉机及密封式铅粉输送系统;

3、硫酸溶液应采用自动配酸系统和密闭式酸液输送系统;

4、管式极板当采用全自动挤膏机、造粒机;

5、分板、刷板、称板应采用自动分板机、自动刷板机、自动称板机;

6、焊接应采用自动烧焊机或者自动铸焊机;

7、封盖应采用自动胶封机或者自动热封机;

8、电池清洗采用自动清洗机。

(四)环境保护

1、项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和分类管理的规定,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建设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级或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2、项目各类污染物的排放应采用两级或两级以上处理技术;其中铅烟应采用静电除尘或布袋除尘加湿法(水幕或湿式旋风)除尘技术;铅尘应采用布袋除尘、旋风除尘技术、湿法除尘技术,废水应采用一步净化加离子交换或离子膜、反渗透等处理技术;酸雾应采用物理捕捉加碱液吸收的逆流洗涤技术。

3、项目各种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应的等级要求和有关地方环保标准的规定。

4、建设项目的环境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申请试生产,并在项目投入试生产起3个月内,向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部门申请竣工环保验收。环保设施应定期保养、维护,并提供日常运行维修记录。

5、厂区应设置清污分流设施,工业废水、地面冲洗水及厂区初期雨水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后方可排放。项目产生的废水原则上应自行处理或接入集中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确需排入的应报经城镇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充分论证并领取《城镇排水许可证》,且排放的废水污染物指标应达到集中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或《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的要求。鼓励废水处理后循环使用,新建项目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率应不低于50%。

6、项目固体危险废物(铅泥、铅尘、铅渣、含铅废料、废电池、废极板、含铅废旧劳保用品(废口罩、手套、工作服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产生量、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制定固体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运输、贮存、分类和标识;固体危险废物依法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转移固体危险废物,应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严格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申领、填写、运行、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情况要与排污申报情况一致,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7、项目废水总排口要实现在线监测,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项目废气应具备自检手段,企业应建立铅烟、铅尘及铅、镉等特征污染物监测制度,每月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企业应向社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

8、对产生噪声的车间及设备应采取有效阻隔、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及相应标准要求。

9、项目应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按预案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质与设备,硫酸贮罐等贮罐周围的围堰高度要满足应急要求,初期雨收集池能确保有足够的收集容量。

10、项目应通过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11、企业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五)安全与职业卫生

1、项目应符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项目投产前,要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编制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职业卫生相关内容,并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设计阶段编制的初步设计应包括职业卫生专篇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计专篇。项目试生产期间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3、企业生产作业环境必须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的要求,应依法进行职业卫生评价。

4、铅作业场所应安装集中通风系统,其换气量应满足稀释有毒有害气体岗位需要量,确保作业人员职业卫生需求,通风进风口不得设在车间内。

5、企业应在涉铅车间设置专门的沐浴室、更衣室,洗衣房等职业病防治辅助设施;涉铅作业工人要按规定要求进行沐浴、更衣。工作服、口罩、手套、帽子等个人防护用品应满足职业卫生防护的要求,不得带出生产区域并统一洗涤或处理;劳动用品按规定发放,职工的相关福利要有保证。

6、职工生活区域与生产区域严格分开,并设置门禁和一定距离的卫生防护绿化带;禁止穿戴工作服离开生产区域;职工下班离厂前应按职业卫生防护的要求洗浴。

7、企业应建立有效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健康档案, 应当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标准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非涉铅岗位职工每年应进行一体检,涉铅岗位职工每半年应进行一次体检,发现血铅超标者应及时地送医院进行有效的治疗,确保职工的职业健康。

8、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对涉铅作业岗应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并经常性地开展职工卫生培训和职业病防护防治知识的宣传。

9、项目应通过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六)              节能与回收利用

1、项目的产品、设备和工艺能耗应符合国家各项节能法规制度和标准的要求。项目应严格按照《节约能源法》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规定执行。

2、企业应积极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主动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系统,或委托再生铅企业等相关单位对废旧蓄电池进行有效回收利用。企业应采购符合环保要求的再生铅企业的产品作为原料。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与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再生铅企业共同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体系。

 

 

二、现有项目要求
(一)企业应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
(二)现有项目应开展环境影响后环评,环境保护应符合本准入条件第一条第四款2,3,5,6,7,8,9,10,11项要求。
(三)现有项目装备和设施应符合以下条件
1、熔铅炉应封闭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加料口不加料时处于关闭状态。

2、铅粉机系统(包括造粒、贮粉、输粉)应密封,系统排放口应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

3、和膏过程(包括加料)应在全密封情况下进行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

4、涂板机及传送装置应配备废液自动收集系统,并与废水管线联通。

5、管式极板灌粉机(装置)应在密闭条件下工作,所用铅粉是由管道输送,灌粉机(装置)内部有独立吸尘口与铅尘处理系统连接。

6、外化成化成槽列应密封负压操作并与硫酸雾处理设施连接,内化成(补充电)应有硫酸雾收集装置并与处理设施连接;洗板、浸渍工位应配备水净化循环系统。

7、分板、刷板(耳)、包板、称板、焊接工位应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

8、电池清洗废水应有收集装置并于与处理系统连接。

9、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铅渣应有专用的容器存放;不合格的板栅、极板和边角料应及时收集定点存放。

10、产生废水的厂房内部应设置收集污水的管线及沉淀池,其容量应满足一个工作日所产生废水的量,生产中产生污水集中收集后应在沉淀池静止不少于8小时后方可经过密闭专用管路通入到污水处理站统一处理,厂区污水收集和排放系统等各类污水管线标示清晰,生产过程中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四)禁止采用手工铸板、人工输粉、人工灌粉(管式极板)、手工涂板、手工刷板(耳)、人工配酸(灌酸)、焊接式外化成、人工称板配组、栓式连接工艺。

(五)禁止采用开口式铅粉机、开口式和膏机。

(六)现有项目的改扩建应采用内化成技术。

(七)现有项目应在本准入条件公布1年内采用连铸连轧、连冲、拉网、压铸或者集中供铅重力浇铸板栅技术;造粒或挤膏技术(管式电池);自动配酸技术;自动分板、刷板技术;自动烧焊或者自动铸焊技术;自动胶封或者自动热封技术。

(八)本准入条件公布6个月内停止生产开口式普通铅酸蓄电池;2013年前停止生产镉含量≥0.002%(质量百分比)和砷含量≥0.002%(质量百分比)的铅酸蓄电池。

(九)现有项目的安全与职业卫生应符合本准入条件第一条第五款要求。并在本准入条件公布2年内通过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OHSAS 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十)现有项目的节能与回收利用应符合本准入条件第一条第六款要求。

(十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现有铅酸蓄电池产业统一规划,引导企业主动实施兼并重组,有效整合现有产能,着力提升产业集中度,加大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应用力度,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环境污染状况。

三、监督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铅酸蓄电池项目应符合本准入条件的要求,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手续应按照本准入条件中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在建项目或者未经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验收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

(二)生产企业如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应由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应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或者由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

(三)现有企业应达到《清洁生产标准 铅蓄电池工业》三级水平和《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中规定的“清洁生产企业水平”。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每两年实施一轮,并通过评估验收。对不按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审核结果的铅酸蓄电池企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铅蓄电池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备案;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环境保护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城乡规划和建设、消防、卫生、质检、税务、电力、工商、安全监督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五)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应在本准入条件公布后,对本企业符合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由两部门负责进行核查。

(六)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部将建立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进行公告制度,实行社会监督和动态管理,有关实施细则另行发布。

(七)行业协会应组织企业做好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准入条件的实施和跟踪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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